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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关于便携式COD氨氮总磷总氮测定仪采购市场比选通知

来源:米乐官方入口    发布时间:2025-10-07 13:44:07    1

  一、报价供应商资格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方面技术能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二、报价文件要求:(1)按项目要求提供报价单;(2)附营业执照复印件;(3)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4)上述资料均需要加盖报价供应商单位公章,且装订成一册后加盖骑缝章。将上述资料用信封密封,在信封封口处加盖公章。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报价文件视为无效报价文件。

  三、本项目2套仪器拟采购最高控制价为7万元(单套最高控制价为3.5万元),高于最高控制价为无效报价。根据各报价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由省水文中心采购小组组织比选,按照有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选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并经双方协商签订购买服务合同。若中标者放弃,则依次递补。比选中选单位,如遇价格相同的实行抽签法决定。当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或者实质性响应市场比选通告要求的供应商少于三家时,终止本次市场比选采购,择日重新招标。

  四、报价文件应于2025年7月16日16时前送至福州市晋安区梅仙街16号3层(林女士,联系方式)。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不予受理。

  采用一体化结构设计,可测量pH、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和总氮等参数,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垃圾污水、工业废水、中水等多种水体的水质检测。

  ★2. 支持高精度数字电极:pH、溶解氧,自动温度补偿,以此来实现更稳定准确的测量值。

  ★4.整机采用野外便携式设计,仪器内置锂电池,配置专业配件箱,用于野外无电源条件下测量。

  5.仪器主机箱、配件箱以及电极箱全便携箱设计,方便携带;便携箱全部选用高强度ABS材质。

  6.仪器可快速校准,可依据需求选择单个浓度溶液进行校准,输入浓度即可校准。

  7.仪器可依据需求制作标准曲线,直接显示拟合出来曲线的公式与线性相关系数。

  9.具有快速插拔式光路组件,支持多种比色方式,包括16mm/25mm比色管比色。★10.支持360°旋转管比色,并且支持25mm、16mm两种管径旋转管比色。

  11.具有校准记录功能,校准曲线后,仪器记录校准信息自动保存,后期可以每时每刻查看校准记录信息,所有校准记录中的曲线可以每时每刻调取使用。

  ★13.仪器内置热敏打印机,可依据需求,自行设定打印内容选项,可全选或部分显示。14.可通过U盘将数据导出,USB接口直插U盘,导出数据Excel表方便统计。

  16.数据存储能力不少于5000万条,接入物联网平台后可实现无上限数据存储;

  ★17.仪器内置双温区消解模块,不少于6+6双独立消解单元,保证双温区同时消解时,温度互不干扰。具有延时保护功能,系统内置消解保护延时,可自定义保护延时时间,到时间自动停止加热,保证实验和仪器安全。

  便携式COD氨氮总磷总氮测定仪项目”进行了全面评估,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投标。我方决定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码)代表我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报价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1.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采购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以及全部有关的资料和有关附件,认可并响应上述文件的全部要求。4.投标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之日起30天。

  身份证号:系(报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身份证号: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市场比选的报价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并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本人)具备采购文件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情形。

  我单位(本人)对本承诺函及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并已知晓如所作信用承诺不实,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情形。经调查属实的,愿意接受行政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和政府采购法律和法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我单位(本人)专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含自然人);2.资格承诺的供应商应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否则,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核检查不通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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